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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注到中日法律法规中存在对赔偿义务和国家责任的规定,但也在中日核电站案例中发现,核能企业的国民责任感不足,进一步对大规模核能建设的必要性,企业、国家有无能力和勇气承担核事故对人民的损失和伤害,及民众在不同于一般环境污染的核污染中话语权的分量提出怀疑,希望国家和企业对核能复兴谨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