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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规定的法律属性是个看似简短实则极为复杂的问题。其简单之处在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部分起了统一的名称 ,但这样的立法作业并不能回避从规范性的角度看行政规定时常难以将其与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区别的困惑。本文通过对形式和实质判断标准以及这对标准依存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 ,指出形式判断标准无法准确定位在内外区别型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行政规定的性质 ,同时通过对行政规定所产生的现实功能进行整理 ,力图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