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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欧盟条约、商标法体系等法律中已经确立了平行进口的一般合法性。在考虑平行进口的例外时,欧盟2002年的一个案例表明要考虑下列条件:平行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受欧盟条约竞争规则保护,是否属于“客观必要性”,是否具有一般必要性的情形,是否履行了重贴标签的通知义务。这对研究我国平行进口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