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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所有者凭借管理职能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目前,地方和军队已有部分单位尝试了会计委派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达到了预定目标。笔者认为,军队医院实行会计委派制既有必要,也较为可行。会计委派制在军队医院实行,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创造适合会计委派制运行的外部环境
首先,营造理解、支持、配合会计委派工作的良好氛围是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前提。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出现对原有体制产生影响,实行会计委派制必然会触及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使一些不正当行为受到制约。如果缺乏理解与支持,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是很难开展正常的工作。财务部门在全力支持委派会计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宣传其目的和意义,统一医院上级领导与下级受派单位负责人的思想,取得共识。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清实现会计委派是从根本上保护了国家、军队和医院的利益,是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强化医院内部监督、维护正常财经秩序的重要管理举措。
其次,协调好委派人员、受派单位及财务部门的关系是顺利开展会计委派制的基础。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只是改变了会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丝毫没有变,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受派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但并没有最后的裁决权,因而委派会计一定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委派会计为辅的原则,无条件地为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为其出谋划策。
财务部门与受派单位之间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以便财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受派单位经常将委派会计的情况进行汇报;财务部门要保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利益,确保军队医院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充分行使会计职能。
二、强化服务保障意识,完善监督控制机制,理顺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第一,会计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单位经济健康发展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所谓服务,就是在国家、军队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委派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施会计委派后,很容易出现片面强调监督检查,而忽视主动搞好服务保障的问题。因此必须正确定位会计在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职责。委派会计必须对上级财务部门负责,认真完成财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同时又要对受派单位负责。委派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遇事多听取意见;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服从单位的行政领导,遇事要多汇报。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理财作用,通过记账、算账、报账、传递会计信息等具体的服务保障工作,保证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促进单位经济效益。同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方法,大胆行使监督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违规违纪行为,实行经费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有机结合。因此,不能只讲监管,而不讲服务。必须在为受派单位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对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法律的行为,对无法抵制和拿不定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
第二,委派会计不仅要从我做起,而且要使所监管的单位也能自立,不发生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违纪的行为。一方面医院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审计机构,对各受派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资料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审计,确保各个时期的会计报表资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假造票据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一定额度内的经济处罚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权,以便其依法行使对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制度,强化对个别单位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委派会计有两项基本的职责,即财务收支审核权和经济合同参与决策权。委派会计在为受派单位服务过程中,一定要行使好这两项基本职责,要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要全心全意地支持受派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单位的经营与决策活动。
三、完善法规建设,为会计委派制提供法律依据
为规范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行为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会计法》、军队委派会计管理规定、军队医院会计工作规则等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会计委派工作的宏观制度。可依据现行的《会计法》,参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委派的制度办法,结合军队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颁发《军队医院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军队医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医院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作用,规定了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范围、步骤和方式、方法等。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要充分利用《会计法》进行管理,使会计工作规范化,通过专业职称考试、业绩综合考评制度和职务升迁制度等行政手段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三要建立工资、奖金制度,年终进行业绩综合考核,奖惩分明,财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发给年终奖金或按一定百分比对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通过明确委派人员的管理权利和应尽的责任义务,使委派人员能够依法行使“独立”的监督权,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四、注重教育培训,加强委派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财务部门考核选拔出称职的会计人员后,应对委派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培训,以更好地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一般来说,教育培训包括以下方面:一要加强会计法规教育,使会计人员深入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加强会计业务知识教育。财务部门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加强学习交流,提高操作能力,巩固财会专业知识。三是要加强现代科技培训,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等现代科技,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必须严格在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年检制度,每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者要补训,补训不合格者要下岗培训,否则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甚至影响今后是否还能作为委派会计到医院各财务点工作。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由财务部门负责,而会计人员则在受派单位工作,这样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全凭受派单位领导说了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受派单位往往对所谓“听话”的会计人员打高分,而对那些坚持原则、不按受派单位领导意图去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则习惯于打低分,这就会使考核会计人员的依据人为性增大,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考核会计人员的业绩,直接影响了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此,医院财务部门应努力加强委派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防止委派会计被同化现象的发生,保证会计工作的客观性、效率性、严肃性,使其依法工作。
五、加强再监督,完善后期管理机制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模式,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委派实施后,如果后期管理跟不上,委派制将流于形式。
实行会计委派后,会计人员参与决策职能受到人为的削弱和限制。会计人员成为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员,强化了会计在受派单位内部的核算、监督作用。虽然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所加强,但由于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没有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会计人员的利益不再与单位的利益挂钩,使会计人员参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职能受到人为限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处于单位内部的“真空”之中。有的会计人员根本无法适应委派后的工作环境,造成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致使会计工作效率低,会计信息等资料不能及时地报告出来。同时,委派会计参与经营活动的范围必将进一步缩小,甚至沦为单位提供什么凭证就做什么账的记账员,完全丧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行使反映和监督的职能,一些重要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无法为单位经济管理服务,会计委派制的初衷也将全部落空。
对此,上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后期监督考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财务状况和委派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建立合理奖惩制度,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对于工作出色、业绩优良的会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发现有利用职务侵占行为的,实行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职业的禁入制度,这样才能有力地推进会计委派工作。
(作者单位:肖丽雅,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财务科;王青,第二军医大学财务处;何海飞,92762部队后勤部)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创造适合会计委派制运行的外部环境
首先,营造理解、支持、配合会计委派工作的良好氛围是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前提。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出现对原有体制产生影响,实行会计委派制必然会触及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使一些不正当行为受到制约。如果缺乏理解与支持,委派会计在受派单位是很难开展正常的工作。财务部门在全力支持委派会计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宣传其目的和意义,统一医院上级领导与下级受派单位负责人的思想,取得共识。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清实现会计委派是从根本上保护了国家、军队和医院的利益,是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强化医院内部监督、维护正常财经秩序的重要管理举措。
其次,协调好委派人员、受派单位及财务部门的关系是顺利开展会计委派制的基础。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只是改变了会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丝毫没有变,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受派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但并没有最后的裁决权,因而委派会计一定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委派会计为辅的原则,无条件地为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为其出谋划策。
财务部门与受派单位之间应建立联系协调机制,以便财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受派单位经常将委派会计的情况进行汇报;财务部门要保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利益,确保军队医院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充分行使会计职能。
二、强化服务保障意识,完善监督控制机制,理顺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第一,会计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单位经济健康发展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所谓服务,就是在国家、军队政策、规定范围内,根据委派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施会计委派后,很容易出现片面强调监督检查,而忽视主动搞好服务保障的问题。因此必须正确定位会计在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职责。委派会计必须对上级财务部门负责,认真完成财务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同时又要对受派单位负责。委派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遇事多听取意见;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主人翁思想,服从单位的行政领导,遇事要多汇报。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理财作用,通过记账、算账、报账、传递会计信息等具体的服务保障工作,保证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促进单位经济效益。同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方法,大胆行使监督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违规违纪行为,实行经费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有机结合。因此,不能只讲监管,而不讲服务。必须在为受派单位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对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法律的行为,对无法抵制和拿不定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
第二,委派会计不仅要从我做起,而且要使所监管的单位也能自立,不发生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违纪的行为。一方面医院财务部门内部应设置审计机构,对各受派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资料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审计,确保各个时期的会计报表资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假造票据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一定额度内的经济处罚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权,以便其依法行使对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制度,强化对个别单位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委派会计有两项基本的职责,即财务收支审核权和经济合同参与决策权。委派会计在为受派单位服务过程中,一定要行使好这两项基本职责,要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要全心全意地支持受派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单位的经营与决策活动。
三、完善法规建设,为会计委派制提供法律依据
为规范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行为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会计法》、军队委派会计管理规定、军队医院会计工作规则等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会计委派工作的宏观制度。可依据现行的《会计法》,参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委派的制度办法,结合军队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颁发《军队医院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军队医院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医院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作用,规定了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范围、步骤和方式、方法等。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要充分利用《会计法》进行管理,使会计工作规范化,通过专业职称考试、业绩综合考评制度和职务升迁制度等行政手段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三要建立工资、奖金制度,年终进行业绩综合考核,奖惩分明,财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发给年终奖金或按一定百分比对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通过明确委派人员的管理权利和应尽的责任义务,使委派人员能够依法行使“独立”的监督权,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四、注重教育培训,加强委派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财务部门考核选拔出称职的会计人员后,应对委派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培训,以更好地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一般来说,教育培训包括以下方面:一要加强会计法规教育,使会计人员深入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加强会计业务知识教育。财务部门应每季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加强学习交流,提高操作能力,巩固财会专业知识。三是要加强现代科技培训,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等现代科技,成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必须严格在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年检制度,每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者要补训,补训不合格者要下岗培训,否则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甚至影响今后是否还能作为委派会计到医院各财务点工作。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由财务部门负责,而会计人员则在受派单位工作,这样管理与考核会计人员全凭受派单位领导说了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受派单位往往对所谓“听话”的会计人员打高分,而对那些坚持原则、不按受派单位领导意图去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则习惯于打低分,这就会使考核会计人员的依据人为性增大,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考核会计人员的业绩,直接影响了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此,医院财务部门应努力加强委派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防止委派会计被同化现象的发生,保证会计工作的客观性、效率性、严肃性,使其依法工作。
五、加强再监督,完善后期管理机制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全新的会计模式,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委派实施后,如果后期管理跟不上,委派制将流于形式。
实行会计委派后,会计人员参与决策职能受到人为的削弱和限制。会计人员成为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员,强化了会计在受派单位内部的核算、监督作用。虽然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所加强,但由于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没有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会计人员的利益不再与单位的利益挂钩,使会计人员参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职能受到人为限制,自觉或不自觉地处于单位内部的“真空”之中。有的会计人员根本无法适应委派后的工作环境,造成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充分发挥,致使会计工作效率低,会计信息等资料不能及时地报告出来。同时,委派会计参与经营活动的范围必将进一步缩小,甚至沦为单位提供什么凭证就做什么账的记账员,完全丧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行使反映和监督的职能,一些重要的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无法为单位经济管理服务,会计委派制的初衷也将全部落空。
对此,上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人员的后期监督考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财务状况和委派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机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建立合理奖惩制度,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对于工作出色、业绩优良的会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发现有利用职务侵占行为的,实行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职业的禁入制度,这样才能有力地推进会计委派工作。
(作者单位:肖丽雅,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财务科;王青,第二军医大学财务处;何海飞,92762部队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