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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4年6月,原告马X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由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实行综合计时的工时制度,月工资按薪酬通知书为准等条款。2004年12月3日,东xx公司出具员工外出放行条,让马X待工。同年12月11日,东xx公司于厂区内张贴公告,通知马X回厂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