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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娆回复: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可以只使用而不注册,我国目前有大量实际使用中的商标都没有进行注册。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非注册商标的权利基础是很不稳固的,那些尚未注册的商标一旦被他人先行注册,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将落入他人之手。相对于商标的价值,商标注册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因此,一些有远见的经营者都会及早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二)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三)抢注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也有另外一种理解。即抢先注册抢先保护。
创作者(或使用者)率先注册一些常用而经典的、有内涵的词汇(或联想的谐音词汇),它应该是正面而积极的,并且是准确表达了该名称在该品类是独树一帜的、有价值的品牌名称。该类抢注表现了创作者或(或使用者)的智慧和表现力,应该适当鼓励并保护而不是限制。
商标抢注。包括:恶意抢注和非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以害人利己为目的的,是违法行为:非恶意抢注(如类似无因管理式的善意抢注。)则不以害人或利己为目的,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工作人员介绍,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或其他地区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将打入他国或其他地区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
2、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国际市场的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另外,企业一旦发现商标在他国或其他地区遭抢注,也要利用法律手段尽力进行抢救,例如,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争取属于自己的商标。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二)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三)抢注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也有另外一种理解。即抢先注册抢先保护。
创作者(或使用者)率先注册一些常用而经典的、有内涵的词汇(或联想的谐音词汇),它应该是正面而积极的,并且是准确表达了该名称在该品类是独树一帜的、有价值的品牌名称。该类抢注表现了创作者或(或使用者)的智慧和表现力,应该适当鼓励并保护而不是限制。
商标抢注。包括:恶意抢注和非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以害人利己为目的的,是违法行为:非恶意抢注(如类似无因管理式的善意抢注。)则不以害人或利己为目的,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工作人员介绍,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或其他地区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将打入他国或其他地区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
2、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国际市场的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另外,企业一旦发现商标在他国或其他地区遭抢注,也要利用法律手段尽力进行抢救,例如,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争取属于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