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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公开既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工作制度,又是一项法定制度,受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及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制。在实践中,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与《保密法》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为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律位阶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不确定、保密事项的确定任意扩大化、问责制度的缺失等。制定《警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建立保密审查制度、规范问责制度,是调整和完善警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