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争权

来源 :中国供销商情·村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zhuyun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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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村官》杂志律师顾问团成立半年多以来,读者向我们反映和咨询最多的莫过于征收土地、宅基地所有、房屋拆迁等土地问题。征地问题在我国经济起飞,城市化不断蔓延的今天,显的尤其突出,它不仅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党群、干群关系矛盾的集合点。
  在我们的律师顾问团中,有一位律师已多年坚持为某海滨城市的渔民争取海域使用权,还有一位律师为追讨十年前村民被克扣的300万征地补偿款不遗余力。近日国土部进行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不断推进,效果显著。我们深深地感到,征地农民的权利正在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但征地最关键的是农民要争权。
  近日,我们采访了长期做农村征地问题的两位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凤翥、江苏无锡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冠林,请他们对读者关注的征地问题给予解答。
  
  《村官》:现在农民最关心的征地问题是哪些?
  闫凤翥:补偿高低;失业问题;养老问题。这三个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补偿费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眼前的生活保障,农民希望获得公平的土地补偿价格;失业问题直接关系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长久生计;养老问题是年长农民失地后的生活依靠问题。因此,这三个问题是目前征地中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沈冠林:从长远看,农民失去土地这个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后,最关心的肯定是以后的生活出路问题。从眼前讲,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征地补偿和如何就业的问题。尤其是征地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眼前的合法利益。而如何就业,对于一直依靠种地为生的农民兄弟来讲,意味着以前的生产方式从此结束,他们必须重新学习新的职业技能,重新找工作,这对于我国本来严峻的就业形式无疑又是一次挑战。
  《村官》: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那些权利?
  沈冠林:《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14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村官》:在征地补偿上,农民认为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公平的?
  闫凤翥:希望国家制定一个公开的征地补偿价格,修改目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前三年产值补偿计算依据,因为该标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已经使用了21年。市场经济条件下再依据前三年产值来衡量农民集体土地价格已经不公平了。
  农民以及集体组织也应享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带来的经济收益,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成为土地收益的主体,实现社会经济分配的公平。
  沈冠林:在经济补偿方面,公平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和相对性。就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耕地征用补偿标准与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比是比较低的。这很容易造成政府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用一些土地,而后再根据不同用途分别以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的性质,再以比较高的价格进行出让或出租,政府从中获取利益。我建议,以后国家可以考虑修改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即在征地前必须制定规划征用土地的使用性质,并向公众公开,再按照使用性质分别定以不同的补偿标准,以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村官》:对于您所说的农民最关心的三个问题,国家在征地补偿的政策制定中是怎样体现的?
  闫凤翥:目前,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的行为还没有,但是近几年国务院、国土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弥补了一些法律的缺陷,特别是自2004年国务院土地改革决定以后,维护农民利益的措施接连公布,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逐渐建立。例如:28号决定(国务院发布了(2004)第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打破两个法律框架,一是打破土地补偿费不得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问题,现在国务院明确,补偿费的分配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二是土地补偿最高倍数被打破,法律规定的最高30倍可以突破。同时,农民享受土地市场经济收益问题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8号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获得的收益中适当提高农民的补偿。就业养老问题也明确列入法规中,2006年的31号文件明确提出“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等
  《村官》:土地征收后,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闫凤翥:补偿方式可以货币安置也可以劳力安置。但是必须落实,没有落实的由政府负责。货币补偿指征地补偿款。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四个部分。劳力补偿方式是安置的一种方式,就是就业安置。计划经济体制下,两元制管理模式中由农民转为城市工人就是劳力安置。
  《村官》:征地的过程中,农民最容易对那些补偿问题产生分歧,举几个您办案过程中的例子
  沈冠林:安置补偿费方面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村官》:为什么安置补偿最容易出问题呢?
  沈冠林:在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上,如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我最近刚碰到一个江苏无锡的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1993年到1994年间,当时的无锡县钱桥镇政府征用该镇一行政村村民小组的耕地时,在签定补偿协议中,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出现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中,他们把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表述为;5000元/人*征地数量=劳力安置费补偿金额。上述公式中的被乘数5000元/人是按照该地区当时耕地产值计算得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乘数用“征地数量”作为参数就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正确的参数应该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作为乘数。
  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1998年修订后的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另依据无锡市[1987]70号文件《无锡县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第16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老年社员扶养费,粮油差价等。具体标准为劳力安置费每人按5000元/人计。
  《村官》:“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怎么计算?
  沈冠林: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关于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计算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被征用的耕地数/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数
  《村官》: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每一个需要安置补助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怎么确定?
  沈冠林:《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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