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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法的平等原则只是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项实施原则在对待,且只适用于行政主体处理多个行政相对人的情形.因而,这一原则存在着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用来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为克服这一缺陷,必须拓展平等原则的适用空间,将其适用范围从行政行为扩大到全部行政法律关系,将其从单一的行政行为实施原则扩充为立法设定上、行政行为实施上和司法适用上的普遍原则.对平等原则的解读,则可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两个方面来展开,相应地平等原则可分解为同等对待和差别对待两项子原则,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