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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帝国初进中原的屠城之制,是根据蒙古传统法令而进行的一种刑事惩罚,它并不包括在成吉思汗所禁止的“妄杀”的范围内。但在向中原汉文化地区不断扩张的过程中,面对着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冲突,蒙古统治者也不得不逐步改变其政策和法令,其草原法文化也开始深受中原地区法文化的影响,表现在死刑方面的转化就是把屠城包括在妄杀之中加以禁止,并在忽必烈时代开始建立起死刑的奏报制度,对死刑加以控制。但和唐代等比较起来,元代的死刑程序比较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