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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和解,它们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和解在价值追求上是相通的。然而,我国刑事法律仅仅对前者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后者。目前仅仅停留于司法实践的探索当中。为此,笔者以为应在刑事附带民事机制的,基础上借鉴、规范和创新刑事和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