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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因此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制度,诸如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等。由于这些规定在保护的同时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的自由,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和模糊也给司法裁量带来了不便。有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