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协定》在缔约国适用的基础与我国加入时谈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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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协定在成员国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成员国在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所作的承诺,这是GPA协定对缔约国主权的充分尊重和缔约国政府采购及其市场发育程度差异的全面考量之必然选择。我国在加入GPA协定时应多从承诺所蕴含的这一内在精神出发,充分利用GPA协定承诺中的弹性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竞争能力的政府采购范围;准确把握例外和“空置”条款,确立不与GPA协定硬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政府采购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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