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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立法、理论及行政审判实践普遍关注的重要基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69号指导性案例"王明德案"不仅确立了程序性行为可诉的判断标准,也为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标准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是否具有法定救济途径"标准是具有识别复杂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这一新的判断标准既丰富了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标准的内容,也是对传统可诉性判断标准的重要补强。"是否具有法定救济途径"标准应当从法定性、明确性与规范性以及可行性与实效性三个层面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