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禁欲”在不少宗教中都是颇为重要的修行实践,基督教的“禁欲”精神在西方宗教传统中最为典型。人之欲念乃人性表现,而宗教的“禁欲”精神及僧侣主义则被视为“违背人性”,成为其受批评和指责最多之处。但在基督宗教的信仰观念中,人的欲念和贪婪则与罪恶相关联,被称为邪恶和不义之源,“禁欲”遂成为其宗教克服欲念、达到升华和救赎的重要途径。
基督宗教的“禁欲”精神及其实践有着复杂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可以追溯到原始基督宗教时期的艾赛尼派,《圣经·新约》记载的施洗约翰就与该派有关。据传他“穿骆驼毛的衣服,腰束皮带,吃的是蝗虫野蜜”,其禁食、独身、清贫等皆为艾赛尼派坚持的禁欲主张和实践。他曾为耶稣施洗,对早期基督宗教的生活实践亦有影响。
这种“禁欲”精神于3世纪开始演化出一种禁欲苦行、遁世修炼的主张及制度,形成基督宗教的“隐修制”或“僧侣制”。首先出家独修的为保罗、安东尼等人,西文“隐修”(monos)一词初意即“独居”、“独身”。4世纪初,帕科米乌在尼罗河上游的荒谷创建修道院,将这种遁世隐修从个人独修发展为集体群修。随着小亚细亚修会法规的制定,这种隐修理念逐渐制度化。亚大纳西于4世纪将隐修制传入西欧,开西方隐修之风,6世纪出现本笃修会等修院团体,形成修士发誓绝财、绝色、绝意的“三愿”制度。
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围绕教堂得以扩展,教会作为宗教中心起着核心作用。随着宗教活动的展开,教堂附近形成了经济中心。而在教堂旁边建起的市议会则构成其政治中心。这样,宗教、经济、政治三位一体组成西欧中古城市的中心。城市的喧闹使大多修道院转到远离尘嚣、幽静荒僻的山川,由此在欧洲形成不少人文与自然景观共构的名山大川。
面对世俗社会的诱惑和挑战,教会神职人员的“独身”问题遂与“禁欲”精神相关联。3世纪时,尚未对神职人员提出独身要求;而4世纪时,授过神职的人员就禁止结婚了,但此前已结婚者仍可保持夫妻生活,不过弃绝夫妻关系的神职人员在世纪末时已占大多数。5世纪时,已结婚的神职人员虽仍允许与其配偶同住一房,却被要求弃绝夫妻生活。6世纪,教会已制定关涉神职人员婚姻的相关纪律,并对晋升神职后有了孩子的人加以惩戒。
教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修道院的修士中选拔高级神职人员。本笃会修士希尔得布兰德1073年成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后规定神职人员一律独身。这一规定在1139年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上正式获得认定,从此天主教神职人员不再允许结婚。1170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要求已结婚但欲成为神职人员者必须与妻子分手,并让其妻也发守贞愿。在1917年天主教颁布的教会法典中,神职人员独身亦被明确为正式法律条款。
在“禁欲”精神的发展中,一些宗教思想家从“形式”上的“禁欲”提升到“心境”上的“禁欲”。奥古斯丁指出,守贞乃一种内心品德,如果有了罪恶的欲念,即使尚未实践,也会失去贞洁。也有人认为那种深居简出、躲往人迹罕至之处的“遁世禁欲”只不过是躲避现实、回避矛盾,并没有解决心境问题,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自我克制。“禁欲”精神的本质核心,并不能全靠“独身”、“隐修”来达到。
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以马丁·路德为代表的新教圣职人员打破了传统的隐修制,且不再独身,形成与天主教截然不同的近现代发展。不过“禁欲”精神在新教中并没有根本消失,而是发生了一些重大改变。尤其是加尔文宗提出在现实社会、实际生活中推行“禁欲”精神,号召“主动性自我克制”的现世苦行和禁欲。这种与“遁世禁欲”不同的“大隐隐于市”构成了一种匠心独到、曲径通幽的清教禁欲主义,被称为激发西方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视为西方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潜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精神支撑。从此对“禁欲”精神有了新的理解和解读,而传统意义上的隐修也发展出现代意义的灵修实践,更注重人之心理、灵性精神上的涤炼、提高和超凡脱俗。
基督宗教的“禁欲”精神及其实践有着复杂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可以追溯到原始基督宗教时期的艾赛尼派,《圣经·新约》记载的施洗约翰就与该派有关。据传他“穿骆驼毛的衣服,腰束皮带,吃的是蝗虫野蜜”,其禁食、独身、清贫等皆为艾赛尼派坚持的禁欲主张和实践。他曾为耶稣施洗,对早期基督宗教的生活实践亦有影响。
这种“禁欲”精神于3世纪开始演化出一种禁欲苦行、遁世修炼的主张及制度,形成基督宗教的“隐修制”或“僧侣制”。首先出家独修的为保罗、安东尼等人,西文“隐修”(monos)一词初意即“独居”、“独身”。4世纪初,帕科米乌在尼罗河上游的荒谷创建修道院,将这种遁世隐修从个人独修发展为集体群修。随着小亚细亚修会法规的制定,这种隐修理念逐渐制度化。亚大纳西于4世纪将隐修制传入西欧,开西方隐修之风,6世纪出现本笃修会等修院团体,形成修士发誓绝财、绝色、绝意的“三愿”制度。
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围绕教堂得以扩展,教会作为宗教中心起着核心作用。随着宗教活动的展开,教堂附近形成了经济中心。而在教堂旁边建起的市议会则构成其政治中心。这样,宗教、经济、政治三位一体组成西欧中古城市的中心。城市的喧闹使大多修道院转到远离尘嚣、幽静荒僻的山川,由此在欧洲形成不少人文与自然景观共构的名山大川。
面对世俗社会的诱惑和挑战,教会神职人员的“独身”问题遂与“禁欲”精神相关联。3世纪时,尚未对神职人员提出独身要求;而4世纪时,授过神职的人员就禁止结婚了,但此前已结婚者仍可保持夫妻生活,不过弃绝夫妻关系的神职人员在世纪末时已占大多数。5世纪时,已结婚的神职人员虽仍允许与其配偶同住一房,却被要求弃绝夫妻生活。6世纪,教会已制定关涉神职人员婚姻的相关纪律,并对晋升神职后有了孩子的人加以惩戒。
教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修道院的修士中选拔高级神职人员。本笃会修士希尔得布兰德1073年成为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后规定神职人员一律独身。这一规定在1139年第二次拉特朗大公会议上正式获得认定,从此天主教神职人员不再允许结婚。1170年,教皇亚历山大三世要求已结婚但欲成为神职人员者必须与妻子分手,并让其妻也发守贞愿。在1917年天主教颁布的教会法典中,神职人员独身亦被明确为正式法律条款。
在“禁欲”精神的发展中,一些宗教思想家从“形式”上的“禁欲”提升到“心境”上的“禁欲”。奥古斯丁指出,守贞乃一种内心品德,如果有了罪恶的欲念,即使尚未实践,也会失去贞洁。也有人认为那种深居简出、躲往人迹罕至之处的“遁世禁欲”只不过是躲避现实、回避矛盾,并没有解决心境问题,只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自我克制。“禁欲”精神的本质核心,并不能全靠“独身”、“隐修”来达到。
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以马丁·路德为代表的新教圣职人员打破了传统的隐修制,且不再独身,形成与天主教截然不同的近现代发展。不过“禁欲”精神在新教中并没有根本消失,而是发生了一些重大改变。尤其是加尔文宗提出在现实社会、实际生活中推行“禁欲”精神,号召“主动性自我克制”的现世苦行和禁欲。这种与“遁世禁欲”不同的“大隐隐于市”构成了一种匠心独到、曲径通幽的清教禁欲主义,被称为激发西方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视为西方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潜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精神支撑。从此对“禁欲”精神有了新的理解和解读,而传统意义上的隐修也发展出现代意义的灵修实践,更注重人之心理、灵性精神上的涤炼、提高和超凡脱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