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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机制上有效约束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的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的现象。由于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导致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不可能全盘移植英美国家的独立量刑模式,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倡导的“审判二分法”才是克服“水土不服”的良药。我们应该以此为基点,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继续发扬大陆法系自身的传统优势,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量刑程序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