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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应有“度”rn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n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和解”不同于“调解”.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好“度”,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争议未尝不可.rn“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