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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将商业红包行为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医疗红包行为在恶化医患关系、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患者的公平治疗权利等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商业红包行为,却成了"漏网之鱼"。应当以医疗红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逻辑起点,明确医疗红包行为具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部门法的法律属性,采用民、行、刑等多部门法的调整手段予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