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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缺陷.改革开放至今,经济发展迅猛,人们思想解放进步,《行政诉讼法》明显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2014年《行政诉讼法》做出了一次重大的修改,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纳入到司法审查中,并且与此相关的行政首长在有诉讼发生时需要出庭.本文将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对该制度进行简单的研究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