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r——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条的理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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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为刑法第114条增加的高空抛物可否被理解为独立罪名?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草案》设置高空抛物的合理性.由于高空抛物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类型,将其单独成罪必然导致条款内容及罪名之间的冲突,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逻辑.要在《草案》提出的立法框架基础上完善高空抛物的规定,将其理解为量刑情节而非独立罪名是相对合理的选择.据此,笔者提出供立法机关参考的三个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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