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年44岁的杨国华原系湖南省南县一家公司的职员,前些年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外出做木材生意。1996年1月15日,杨国华与洪江市第一木材公司城区木材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1月25日,城区木材站交付给杨国华木材175.193立方米,共计木材款122678元。杨国华当时支付定金30078元,同时,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所欠92600元在货到南县后1个月内付清。可是,杨国华后来并没有按期付款。同年8月至1997年7月,杨国华采用上述方法,又先后4次分别从洪江市第一木材公司安江木材站、先锋木材站购回4车木材。杨国华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