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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高校企业据载有80多年的历史,只是各个时期的背景、使命不同。近20年来,高校孵化了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东软股份、华工科技、复旦复华、交大开元等一批著名高科技企业。据初步统计,截至2004年年底,高校产业有4563家;年技工贸教综合收入960.30亿元;实现利税48.66亿元;为教育或母校上交资金17.53亿元;为社会创造就业岗位达到29.46万个。
高校冠名企业确实给高校和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不过,高校冠名企业也因为冠名而得到了很多好处,可以说,它们的成长离不开学校品牌。因为中小企业在建立之初很难被客户迅速信任,而高校冠名则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撑点,给他们带来了大量无形资产。如果当初交大昂立口服液当中没有“交大”字样,它就很难迅速从多如牛毛的保健品当中脱颖而出。
然而,近年来不少高校的牌子已经被严重滥用,这其中,不仅有“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复旦复华”“交大昂立”和“同济科技”等知名上市公司,还有大量的教育咨询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不少知名高校的冠名企业甚至达数百之多。它们的质量良莠不齐,从而对学校的品牌带来了负面效应,如果不加以管理,这种负面效应还有变大的趋势。
因此,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高校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称权利。
王正志:完善高校名称保护立法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冒用、盗用高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使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无形资产蒙受损失。而现阶段高校名称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粗疏,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必须完善保护高校名称权的立法。
在《民法》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保护现行《民法》中规定:将他人的字号、简称用作自己企业的名称,只要与他人不完全相同或近似,按现行法律是完全允许的。至于恶意抢注知名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民事法律、法规专门提及高校名称权及其如何保护。
在《教育法》中增加高校名称权的规定及保护办法现行《教育法》中提到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唯独没有把“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高校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没有明确提到高校名称权,更没有提到如何保护高校名称权。而且我国高校名称的设定、使用、变更也不是很规范,特别是高校简称,如“交大”,除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北方交大、西南交大外,还有西安公路交大、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等,早已难以分辨“交大”到底是哪一家了。此外还有“华工”“科大”等许多蕴涵巨大潜在价值的名称也分不清是哪家高校的简称,这就给高校名称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麻烦,也说明了明确高校简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商标法》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保护办法现行《商标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同时又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就是说,近几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将自己的名称或简称进行商标注册后,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当初注册申请的教育服务类或科技服务类,而对其他此后发展衍生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经注册的高校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则无抗辩权。尽管《商标法》中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何谓“在先权利”、何谓“一定影响”,《商标法》本身没有界定,这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商标法》中应该理顺单位字号与《商标权》的关系,明确规定两种权利的使用规则,并建立一套单位字号专用的申请、审查、异议、争议、确认等可供操作的程序。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企事业单位名称为该法保护的主体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高校是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然而,随着教育产业化的不断发展,高校成为市场主体将是不容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成为保护高校名称权的有力武器。
在《刑法》中增设类似“假冒企事业单位名称罪”这样的罪名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企事业单位名称专用权;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主体方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改变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使以高校校名、字号、简称注册的商标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从而使高校名称权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修雪静: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名称权保护的机制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除外部立法外,高校还应加强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来应对来自社会的侵权。当前,社会上以高校校名、字号、简称命名的各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非常多,这些公司、企业有一部分和相关高校有资产关系,但更多的则风马牛不相及。这反映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高校缺少包括高校名称权在内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为此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名称权保护的机制,实行全方位的高校名称权保护,必须做到:一、高校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作为高校决策者,要熟悉民法、教育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高校校名的设定、使用、变更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高校名称权的问题。二、建立健全高校名称权保护的规章制度,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高校名称权这一无形资产。三、高校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应明确名称权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对现有的冠名企业逐一进行清理整顿。有可能的话,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对高校名称权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损失。对继续侵害高校名称权的行为,则需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高校冠名企业确实给高校和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不过,高校冠名企业也因为冠名而得到了很多好处,可以说,它们的成长离不开学校品牌。因为中小企业在建立之初很难被客户迅速信任,而高校冠名则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撑点,给他们带来了大量无形资产。如果当初交大昂立口服液当中没有“交大”字样,它就很难迅速从多如牛毛的保健品当中脱颖而出。
然而,近年来不少高校的牌子已经被严重滥用,这其中,不仅有“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复旦复华”“交大昂立”和“同济科技”等知名上市公司,还有大量的教育咨询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不少知名高校的冠名企业甚至达数百之多。它们的质量良莠不齐,从而对学校的品牌带来了负面效应,如果不加以管理,这种负面效应还有变大的趋势。
因此,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被提了出来——高校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称权利。
王正志:完善高校名称保护立法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近几年来,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冒用、盗用高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使高校名称权受到侵害,无形资产蒙受损失。而现阶段高校名称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粗疏,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必须完善保护高校名称权的立法。
在《民法》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保护现行《民法》中规定:将他人的字号、简称用作自己企业的名称,只要与他人不完全相同或近似,按现行法律是完全允许的。至于恶意抢注知名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无能为力的。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民事法律、法规专门提及高校名称权及其如何保护。
在《教育法》中增加高校名称权的规定及保护办法现行《教育法》中提到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唯独没有把“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高校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没有明确提到高校名称权,更没有提到如何保护高校名称权。而且我国高校名称的设定、使用、变更也不是很规范,特别是高校简称,如“交大”,除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北方交大、西南交大外,还有西安公路交大、武汉交通科技大学等,早已难以分辨“交大”到底是哪一家了。此外还有“华工”“科大”等许多蕴涵巨大潜在价值的名称也分不清是哪家高校的简称,这就给高校名称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麻烦,也说明了明确高校简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商标法》中增加对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保护办法现行《商标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同时又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就是说,近几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将自己的名称或简称进行商标注册后,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当初注册申请的教育服务类或科技服务类,而对其他此后发展衍生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经注册的高校名称或简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则无抗辩权。尽管《商标法》中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何谓“在先权利”、何谓“一定影响”,《商标法》本身没有界定,这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商标法》中应该理顺单位字号与《商标权》的关系,明确规定两种权利的使用规则,并建立一套单位字号专用的申请、审查、异议、争议、确认等可供操作的程序。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企事业单位名称为该法保护的主体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高校是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然而,随着教育产业化的不断发展,高校成为市场主体将是不容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成为保护高校名称权的有力武器。
在《刑法》中增设类似“假冒企事业单位名称罪”这样的罪名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企事业单位名称专用权;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主体方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改变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使以高校校名、字号、简称注册的商标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从而使高校名称权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修雪静: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名称权保护的机制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除外部立法外,高校还应加强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来应对来自社会的侵权。当前,社会上以高校校名、字号、简称命名的各种公司、企业、社会组织非常多,这些公司、企业有一部分和相关高校有资产关系,但更多的则风马牛不相及。这反映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高校缺少包括高校名称权在内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为此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名称权保护的机制,实行全方位的高校名称权保护,必须做到:一、高校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作为高校决策者,要熟悉民法、教育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高校校名的设定、使用、变更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到高校名称权的问题。二、建立健全高校名称权保护的规章制度,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高校名称权这一无形资产。三、高校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应明确名称权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对现有的冠名企业逐一进行清理整顿。有可能的话,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对高校名称权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损失。对继续侵害高校名称权的行为,则需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程序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