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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很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制度,但在学理上对于公共利益的形态、概念以及界定标准等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执法、司法中这一制度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恰当的运用。本文从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辨析出发,对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否、公共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及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尝试性的论述。并最终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对各个群体都公平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民主协商机制来确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发挥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