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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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探寻出租车行业之症结所在及其与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之间的关系,见微知著,总结出行政审批制度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以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鉴益。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垄断;出租车;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4;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72-02
  作者简介:范小军(1993-),男,汉族,贵州遵义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
  一、问题的缘起
  出租车行业打车难、打车贵以及违法驾驶、服务质量低等一系列问题一直为社会大众诟病。另一方面,出租车司机也一直面临工作强度高,工作环境差,工资收入低的窘境,由此导致的罢工罢运事件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各地政府与出租车企业、工会、驾驶员、消费者代表等各方主体坐在谈判桌上协商解决的消息也无数次见诸报端,然而改革往往如同隔靴搔痒,无法治愈出租车行业的顽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于出租车行业的渗透不断深入,网络约车等新形式的兴起,矛盾进一步的激化并凸显了加快出租车行业改革的急迫性。
  二、出租车行业症结梳理
  (一)出租车经营权特许取得及其流弊
  特许经营同时意味着严格的数量管制以及繁复且高成本的增加供给的行政过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的政策偏好致使城市出租车的运营数量始终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出行需求。实践当中便出现了这样的场景,一方面,在某些特殊地点、某些特殊时段,消费者苦等出租车不至,“黑车”司机就明目张胆的在旁边招徕顾客,甚至基本上占据了该市场,而消费者出于安全考量,往往陷入有车不敢坐的境地。另一方面,由于供给稀缺,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拒载、拼车、一口价等现象屡禁不绝,在某些地方,尤其是三四线城市以及更小的城镇,俨然已成为某种“商业惯例”,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二)市场准入歧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指出,“依照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同,我国形成了四种经营模式,即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挂靠经营和个体经营”,由于个体经营在出租车行业中只占极小的市场份额,因此实践中主要是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挂靠经营等公司化经营为主。这三种不同的形式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公司与司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出租车企业手握经营权,以融资款、风险抵押金、保险等名义盘剥司机,而且只收钱不履行该承担的义务,旱涝保收、坐享其成。出租车司机则需要向公司定期足额上交“份子钱”、“管理费”,承担巨大的营运风险,除去份子钱后,却只能留下微薄的收入。与此同时,出租车经营权从一种商业权利变为具有一定保值增值能力的投资性财产。从政府到公司,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私人投资者,层层转让,不断推高经营成本,庞大的经营压力又反过来恶化了市场服务环境,他们首先要想办法提高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每一个客户的性价比,拒载、“一口价”等问题也不难理解了。
  三、出租车行业顽疾与行政审批制度之关联
  (一)规制重心失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以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前提条件,它需要政府对于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然而,当前经济中的市场秩序并不使人感到满意,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毒奶粉毒鸡蛋等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反应在出租车市场则表现为拒载、拼车、危险驾驶等问题。从经济法的市场秩序规制角度来看,政府往往借助于繁杂的行政审批制度,希望对于市场主体的严格规制能够确保服务质量、抑制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不时见诸新闻报端的“审批长征图”就是一例。与此相对的是,政府对于市场秩序的规制即通常所说的事中与事后的监管则显得欠缺许多。由于市场准入的过多干预以及准入过后的监管不力,使得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寻租之手抬升交易成本
  行政审批,就其作用而言,可能排除或阻碍行业潜在竞争者,增加市场参与者的进入壁垒和服从成本,为部分市场主体或利益集团谋取超额利润提供便利。其实质是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多方利益集团。行政审批制度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同时也容易产生行政垄断,导致政府失灵,在政府本位的思潮下,行政机关被赋予了市场“经济人”的地位。尤其是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背景下,各个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自留地里握有较大的行政权力,逐利空间巨大。行政审批权寻租是指政府或其工作人员运用行政审批权获取不正当利益(租金)的行为,它包括被动的设租和主动的创租。国外学者有关的分析理论主要有:产权界定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政府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同时,在面对审批对象时,又是公共资源、公权力的委托人。在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就存在着权利和利益冲突,易出现政府的垄断行为。当我们再加入代表行政权力的官僚体系里的每一个具体的“经济人”时,利益的格局又显得更加的复杂了。以出租车行业而言,驾驶员身上沉重的份子钱压力就是从政府的拍卖、招投标以及看不见的桌下交易当中层层传导下来。
  (三)经济转轨之遗留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国家管理、控制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无巨细均纳入政府审批范围,社会资源实行统一配置,政府以其掌握的权力实现全面的“市场替代”,计划经济又可称为“审批经济”。
  改革开放后,作为传统体制直接产物的政府行政审批制度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得到加强,主要是由经济转轨时期的制度缺失造成的。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前所未有的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力,社会经济日新月异,政府公共管理中出现了制度供给大面积缺失,市场失灵,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行政审批制度也在实践过程中得到发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正是明例。   制度经济学认为,随着制度沿时空维度不断延伸,外部环境变化会导致处于稳定状态的现有制度失去原有功能,原来适宜的制度变成过时、失效的制度。当前,由于“互联网 ”的发展,市场经济又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以往的制度碰撞下便会产生诸多的矛盾。互联网约车方式的出现使得原有的审批制度面临重大挑战,也体现了经济转轨要求制度转轨的急迫性。
  四、竞争法视野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展望
  (一)强化竞争法对行政审批制度之约束
  1.确立行政权的统一性原则
  国家权力的统一性、不可分割性是宪法的原则。然而,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既有“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又有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导致政令庞杂、政出多门的局面,全国统一的市场被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切割,让市场主体叫苦不迭。有广州市政协委员晒出审批万里长征图,一个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最后验收,整个审批流程要经过20个委、办、局,53个处、室、中心、站,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缴纳36项行政收费,累计审批工作日2020天。即便按照最短的关键线路走仍需799个审批工作日。此情此景下,往往审批的流程还没走完,竞争尚未展开,商机已然错过了。从碎片政府到整体政府的改革变迁是大势所趋,近年,各地纷纷推广的“三证合一”等改革成果收到了良好的市场反应,还需在此方向进一步深化、整合。
  2.强化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关键在于,明确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处罚措施。然而我国竞争法上的相关规定却不尽如人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都是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则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法》中还增加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然而在封闭的官僚体系里,这样的规定究竟能有多大作用呢?全国范围内也鲜见有相关的实施案例。故而,在竞争法中加入、强化反不正当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引入社会力量的监督评价,增加由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导致不利益的市场主体的赔偿,能够倒逼行政审批制度向促进竞争的方向改革。
  (二)行政审批制度负面清单化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诺斯将人类社会曾经形成的社会秩序归纳为原始社会秩序、有限准入秩序和开放准入秩序三个阶段。有限准入秩序是指对有价值的权利和活动设置进入特权,限制大部分市场主体的进入,进而攫取租金。开放准入秩序支持市场主体的自由进入,激励经济主体通过生产性的创新活动创造进入机会,实现制度化的自由市场。有限准入主张通过行政审批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极易形成市场垄断;开放准入通过对各种组织形式的制度支持,放开对市场主体进入机会的管制,运用法治手段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控制政府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基础作用,必须从本质上制约政府的“掠夺之手”,转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方式,由有限准入向开放准入转型,即放松管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经济参与者通过科技创新设置技术壁垒。政府只需针对市场主体的禁止准入领域和行为进行监控,扮演好事后监管角色。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创造性地提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种清单,用清单锁定权力边界。自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开始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来,山东、天津、上海、福建、吉林等省市已先后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了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模式料将在更深、更广的领域内展开。
  (三)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浪潮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在互联网技术的渗透下,市场经济正呈现出五彩斑斓的美妙景色,互联网与家装结合,与出租车行业等结合,颠覆了以往的市场以及观念的同时,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发展过程,是外部环境约束条件改变情况下对制度的重新求解。随着时空维度的不断延伸,外部环境变化会导致处于稳定状态的现有制度失去原有功能,原来适宜的制度变成过时、失效的制度。市场环境已经进入互联网经济的时代,呼唤着行政审批制度的升级换代,实现环境与制度的再平衡过程。互联网的分享、评价机制可以代替传统的审批监管,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在很多地方有效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包括网上联合审批平台等互联网技术在审批工作中的运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行政权的集中行使,建设高效能的政府。可以极大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竞争,增进社会福祉。
  [参考文献]
  [1]郑阳.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2.
  [2]黎亚妮.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刍议[D].湘潭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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