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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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家对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截然相反的政策变化,该类房屋上市交易过程中面临着新政前的交易效力如何认定、相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次转移登记缺位和买受人房屋权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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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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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家对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截然相反的政策变化,该类房屋上市交易过程中面临着新政前的交易效力如何认定、相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次转移登记缺位和买受人房屋权益的公示程序缺失等问题,给司法裁判带来极大挑战.基于此,有必要在对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政策进行细致解读的基础上,明确集体土地安置房屋的财产属性、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安置房产权流转预期、集体土地安置房交易行为准据的适用选择,进而梳理和解决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中交易行为的效力、家事代理中的效力认定、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无权处分相对人的权利及边界,以及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中合同主体变更时的处置方式和对合同履行障碍的排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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