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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性质上坚持“费用观”,计量基础上企业和税务机关分别采用“权责发生制”,把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跨期摊配上采用部分摊销法,暂时性差异跨期摊配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