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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从过去的政府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供给模式转变。作为公共服务重要供给主体的民办非企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主要表现为:缺乏非营利性、非国有和公益性的保障条款;"双重管理"模式限制了民办非企业的发展;缺乏民办非企业特色的内部治理结构。今后应该用制度保障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非国有和公益性,改变登记和管理模式,建立民办非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