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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分配正义是一种基于利益合理正当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美德,是一个社会必须存在的制度性保证。然而,正义并非法力无边,社会分配正义的存在有着不同的层次性,不同的共同体存在着不同的正义;而且分配正义也存在着条件性,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是不存在什么无条件的正义的,一切的正义都必须存在于条件中。当然,社会中的分配正义无论是哪一个层次,都存在着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每一个社会层次的利益分配也都有正义的条件性,分配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社会分配,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平等、需要和应得。
[关键词] 分配正义;层次性;条件性;制度保证;分配原则
[作者简介] 姜涌(1963—),男,山东龙口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早期哲学理论、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 F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6)02-0005-05 [收稿日期] 2016-01-03
社会分配正义是一种基于社会利益合理正当的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美德,是一个社会必须存在的制度性保证。正义问题之所以成为学术界的“热点”,甚至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说明正义问题本身尚有一些信息需要确定,特别是其中的利益分配如何合理正当地分配需要确证,也说明正义的概念没有获得一致的认识,存在着利益分配的冲突,利益分配还存有不合理的现象。热点的讨论说明并非所有存在的行为都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有些行为明显的可以说是“不正义”的行为,起码可以说是“非正义”的行为。让我们先从正义范畴的内涵阐释。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正义被认为是“各尽其职”,也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得到了与自己责任相称的利益分配就是正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尽到了自己的个人职责,正义才能具有使每个人获得权利的稳定和永恒的意义,这样一种正义概念的判断实际上就把正义定位为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了。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基本上都把正义等同于法律,法律代表着正义存在,因为在社会的通行认识中,正义即公平、公正。只有法律能如此表述,因此,正义是法律之源,正义是法律本身,自然正义更是法律的追求与归宿。
当代正义理论探讨的基本逻辑路径是:第一,什么的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这其中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内蕴机理和衔接是如何确定的?而程序正义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根本选择。第二,谁的正义?正义的主体是正义概念必须要阐释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的成员组成呈现原子化现象,人与人是一种异质化的组成,利益的计算单位变成了个体,个体的利益计算和自私的人本性,要求我们要确定正义的主体存在。第三,如何正义?分配正义不仅仅是利益的单项分配,而是建立在经济分配基础上的多项分配,多层次的分配,包括经济的再分配、文化价值的承认与政治制度的建构,等等。
一、社会分配正义的层次性
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凸显着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的特色,即在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制度的变迁过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中国的传统权力文化向现代的权力文化的变迁过程,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就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并存和社会博弈,正义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因为分配正义要求“分配财富的目的和用劳动来生产财富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借此尽可能地给那个生产财富的社会以最大量幸福,也就是给以最大量的感官的或者道德的或者知识上的快乐”[1](P39)。社会福利在当下社会应该属于第二次分配、属于法律分配或政府分配。
一个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所谓的初次分配是生产分配,也就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表现形式主要是劳动者工资和企业家的利润。而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表现形式主要是工资、薪酬、津贴等,再分配应该依据法律和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进行,社会的分配正义体现在程序之中,所以又被称为程序正义,因此再分配体现的是社会公正,我们所说的公正的分配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基础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也可以叫做良心分配。社会分配机制实质上已经是一种“贡献分配的原则”,也就是“事后”公平,即财富形成后如何分配得公平。而其中的所谓第三次分配,也可以说是社会的补偿原则,侧重于帮助在社会竞争中以及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弱者,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调剂”公平。那么,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否在分配过程前就避免或是减少呢?也就是实现社会分配中的“事前”公平呢?这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社会公平分配的前提问题——社会分配正义的条件性,即参与社会分配的机会均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无疑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P1)罗尔斯认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罗尔斯这里所阐述的正义本质上就是平等。正义的两个原则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二、反规范的社会分配正义
我们现今讨论的关于分配正义的政治理论多数都是在“规范的话语”模式上诠释有关正义的冲突。也就是前面所述的关于正义的条件性和正义的矫正都是一种规范式的话语。多数的正义观点制定了规范化的原则,而这些规范原则能够在正义的语法相对得到处理的地方解决争端问题。[3](P8)然而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正义冲突时常披着“反规范的话语”的外衣而存在,甚至直接涉及已有的正义的语法问题,因此,澄清“反规范的正义”问题有着当下的积极的意义。
反规范的正义同样存在着正义的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例如:“非分布性的不公平和跨边界的不公正;再有就是寻找战胜不公正的受到剥削的能力,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诉求得到公正诊断的稳定框架,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诉求能够得到修正的合法机构。”[3](P8)“反规范的正义”[3](P57)概念是南希·弗雷泽的《正义的尺度》的第四章的标题结合2010年的社会现象而得出的。因为当下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被”逼无奈的正义批判,涉及民生的众多选项皆呈现出一种“被”动态,以至于出现了特殊的概念,呈现出生活的无奈和反规范现象。例如:房价的上涨,国家的几轮政策调控不起作用,甚至出现了越调控越涨价的怪现象,以至于有人戏称“中国的房价,总理说了不算,总经理说了算”。然而房子真得有人住吗?其实不然,许多新盖的楼盘尽管已经售罄,但夜晚却是一片乌黑,只是偶尔几盏灯光闪烁着,同时另一方面则是刚性需要房子居住的人们无力或者无钱购买,进而影响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无序的市场和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调整。
“规范的正义从历史上说是反规范的,而与此同时,反规范的正义则代表着历史的规范。”[3](P59)这里的反规范性围绕着三个主要节点形成争论。第一个节点是人们对有关正义是“什么”的理解缺乏共识。规范的正义中依据分配构思正义是不言而喻的,主要是分配公平和平等,涉及可分配的物品,本质上也是经济的,而反规范语境中对正义是什么缺乏共识。第二个节点是人们对于正义是谁的理解也缺乏共识,也就是对正义范围的划定问题,“谁在给定的事件中是作为正义的主体计算在内?谁的利益与需要应受到考虑?谁属于有资格得到平等关系的成员圈子?”第三个节点是人们对正义“怎样”的理解同样缺乏共识。例如:“在一个给定的事例中,一个人应该怎样决定反思正义的相关逻辑?一个人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或决策程序去解决关于‘什么’和‘谁’的争端?”[3](P62-63)
三、社会分配正义的制度保证
社会分配正义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它主要同社会经济制度相关,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政治正义的基础是生产分配,马克思明确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就是颠倒了生产和分配的真实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分配作为一种需要、一种权利,直接来源于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于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因而分配是一种现实的经济权利与经济关系,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权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党委和政府“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就从国家制度层面上保障了社会分配正义,社会的分配正义成为了我们生活的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具体是:
第一,社会分配正义体现为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它是以我们现实生活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背景为前提。如果没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这些背景制度,所谓的社会分配正义也无法实现。
第二,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而正义的宪法被用来实行法治,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须服从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其免于日常政治的侵犯,这就要求首先完善公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据宪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和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了选择政府、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正义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共掌权力以及这些部门之间恰当的关系,进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第三,保证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根本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经济的背景制度是市场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供求关系来决定,而它们的价格决定了资源的配置。从生产到消费的经济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市场的存在使这种复杂过程简单化了。市场鼓励竞争,生产者和服务者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以更先进的方式从事生产,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简言之,市场能够提供效率。市场体系的重要优势是效率,它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几乎所有的现代社会制度都使用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和劳动力,因为任何其他方法从经济上讲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产和消费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务也就越多,从而人们的消费也越多。一个社会能够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务,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制度通过竞争完全能够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但是市场制度也有缺点,它会导致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有时甚至是极端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财富的持续积累,这种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会导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财产的继承变成制度性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体系虽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场体系的不公平应该由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加以纠正。 在政治的和市场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义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在就学、就业和升职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提供培训费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机关、公司和私人团体等。另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应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提供某种程度的“社会最低保障”,这些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为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以及收入补助等。
把上面的论证总结一下就是:市场体系提供效率,社会制度保证正义。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社会经济制度来保证分配正义,那么衡量这种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如何能够判断这种社会经济制度本身也是正义的?这些问题涉及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利益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资源、机会和利益是以非常复杂和多样的方式被分配的,有些需要通过国家来进行,有些则不需要。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分配,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平等、需要和应得。
平等、需要和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原则,但是它们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分配正义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功能。具体说,三者的不同在于:平等是最高层面的原则,它作为基本政治价值规范整个社会分配制度的性质;需要是中间层面的原则,它规范一个社会的基本福利体系和最低保障;应得是最低层面的原则,它规范社会的工资制度,决定人们在竞争性市场中所能够得到的收入。应该指出,平等、需要和应得三者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
现实社会是不存在什么无条件的正义的,一切的正义都必须存在于条件中。社会的分配正义无论是哪一个层次,都存在着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自然需要去对社会分配正义中的不公正、非公平的现象作矫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的任何一种努力,即使是为了取得利益,只要合法,无可厚非,或者是为了任何其他的目的,其唯一的合理的动机,就是增加现在的或将来的谋求幸福的手段,或者是除掉或减少现在或将来造成苦恼的原因,也就是我们生产利益是为了增加幸福,是想当下或明天活得更好。而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其正义的要求是“多数人的幸福优先于少数人的幸福;否则,我们所抱的目的,尽可能生产最大量的幸福,就要遭到牺牲”[3](P44)。也就是说,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包括我们制定的分配利益的计划都应该是把多数人的幸福放在优先的地位上,多数人优先于少数人的幸福,是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分配正义矫正的目的所在。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贫富悬殊以及腐败问题的出现,社会正义问题成为学术思想界的关注点,这其中讨论的一个重点便是分配正义。学者们对一些普遍性的正义原则,例如:“结果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公平”“满足需要的公平”“凭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现出很强的理论兴趣,自然也产生了不同的学术争论。[4]应该说这一讨论大大丰富了人们对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而这在对正义问题相对比较陌生的中国是有积极意义的。
总之,共同体中的正义的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平等。我们在思考社会分配正义的时候,必须诠释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层次性、分配正义的条件性,以及规范性的分配正义和反规范的正义,进而矫正分配正义中的非公平现象。
[参考文献]
[1] 【英】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M].何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美】南希·弗雷泽.正义的尺度[M].欧阳英译,上海: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9.
[4] 罗岗,倪文尖.90年代思想文选(第三卷)[M].南宁:广西人 民出版社2000.
[责编校对:张立新]
[关键词] 分配正义;层次性;条件性;制度保证;分配原则
[作者简介] 姜涌(1963—),男,山东龙口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早期哲学理论、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 F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6)02-0005-05 [收稿日期] 2016-01-03
社会分配正义是一种基于社会利益合理正当的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美德,是一个社会必须存在的制度性保证。正义问题之所以成为学术界的“热点”,甚至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说明正义问题本身尚有一些信息需要确定,特别是其中的利益分配如何合理正当地分配需要确证,也说明正义的概念没有获得一致的认识,存在着利益分配的冲突,利益分配还存有不合理的现象。热点的讨论说明并非所有存在的行为都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有些行为明显的可以说是“不正义”的行为,起码可以说是“非正义”的行为。让我们先从正义范畴的内涵阐释。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正义被认为是“各尽其职”,也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尽到自己的责任了,得到了与自己责任相称的利益分配就是正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尽到了自己的个人职责,正义才能具有使每个人获得权利的稳定和永恒的意义,这样一种正义概念的判断实际上就把正义定位为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了。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基本上都把正义等同于法律,法律代表着正义存在,因为在社会的通行认识中,正义即公平、公正。只有法律能如此表述,因此,正义是法律之源,正义是法律本身,自然正义更是法律的追求与归宿。
当代正义理论探讨的基本逻辑路径是:第一,什么的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这其中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内蕴机理和衔接是如何确定的?而程序正义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根本选择。第二,谁的正义?正义的主体是正义概念必须要阐释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的成员组成呈现原子化现象,人与人是一种异质化的组成,利益的计算单位变成了个体,个体的利益计算和自私的人本性,要求我们要确定正义的主体存在。第三,如何正义?分配正义不仅仅是利益的单项分配,而是建立在经济分配基础上的多项分配,多层次的分配,包括经济的再分配、文化价值的承认与政治制度的建构,等等。
一、社会分配正义的层次性
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凸显着现代化过程中中国的特色,即在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制度的变迁过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中国的传统权力文化向现代的权力文化的变迁过程,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就是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并存和社会博弈,正义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因为分配正义要求“分配财富的目的和用劳动来生产财富的目的是一样的,就是借此尽可能地给那个生产财富的社会以最大量幸福,也就是给以最大量的感官的或者道德的或者知识上的快乐”[1](P39)。社会福利在当下社会应该属于第二次分配、属于法律分配或政府分配。
一个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所谓的初次分配是生产分配,也就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表现形式主要是劳动者工资和企业家的利润。而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表现形式主要是工资、薪酬、津贴等,再分配应该依据法律和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进行,社会的分配正义体现在程序之中,所以又被称为程序正义,因此再分配体现的是社会公正,我们所说的公正的分配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基础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也可以叫做良心分配。社会分配机制实质上已经是一种“贡献分配的原则”,也就是“事后”公平,即财富形成后如何分配得公平。而其中的所谓第三次分配,也可以说是社会的补偿原则,侧重于帮助在社会竞争中以及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弱者,这可以看作是一种“调剂”公平。那么,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否在分配过程前就避免或是减少呢?也就是实现社会分配中的“事前”公平呢?这就是我们需要探讨社会公平分配的前提问题——社会分配正义的条件性,即参与社会分配的机会均等问题。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无疑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P1)罗尔斯认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罗尔斯这里所阐述的正义本质上就是平等。正义的两个原则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二、反规范的社会分配正义
我们现今讨论的关于分配正义的政治理论多数都是在“规范的话语”模式上诠释有关正义的冲突。也就是前面所述的关于正义的条件性和正义的矫正都是一种规范式的话语。多数的正义观点制定了规范化的原则,而这些规范原则能够在正义的语法相对得到处理的地方解决争端问题。[3](P8)然而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正义冲突时常披着“反规范的话语”的外衣而存在,甚至直接涉及已有的正义的语法问题,因此,澄清“反规范的正义”问题有着当下的积极的意义。
反规范的正义同样存在着正义的肯定性和否定性两个方面,例如:“非分布性的不公平和跨边界的不公正;再有就是寻找战胜不公正的受到剥削的能力,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诉求得到公正诊断的稳定框架,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诉求能够得到修正的合法机构。”[3](P8)“反规范的正义”[3](P57)概念是南希·弗雷泽的《正义的尺度》的第四章的标题结合2010年的社会现象而得出的。因为当下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被”逼无奈的正义批判,涉及民生的众多选项皆呈现出一种“被”动态,以至于出现了特殊的概念,呈现出生活的无奈和反规范现象。例如:房价的上涨,国家的几轮政策调控不起作用,甚至出现了越调控越涨价的怪现象,以至于有人戏称“中国的房价,总理说了不算,总经理说了算”。然而房子真得有人住吗?其实不然,许多新盖的楼盘尽管已经售罄,但夜晚却是一片乌黑,只是偶尔几盏灯光闪烁着,同时另一方面则是刚性需要房子居住的人们无力或者无钱购买,进而影响中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无序的市场和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使得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调整。
“规范的正义从历史上说是反规范的,而与此同时,反规范的正义则代表着历史的规范。”[3](P59)这里的反规范性围绕着三个主要节点形成争论。第一个节点是人们对有关正义是“什么”的理解缺乏共识。规范的正义中依据分配构思正义是不言而喻的,主要是分配公平和平等,涉及可分配的物品,本质上也是经济的,而反规范语境中对正义是什么缺乏共识。第二个节点是人们对于正义是谁的理解也缺乏共识,也就是对正义范围的划定问题,“谁在给定的事件中是作为正义的主体计算在内?谁的利益与需要应受到考虑?谁属于有资格得到平等关系的成员圈子?”第三个节点是人们对正义“怎样”的理解同样缺乏共识。例如:“在一个给定的事例中,一个人应该怎样决定反思正义的相关逻辑?一个人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或决策程序去解决关于‘什么’和‘谁’的争端?”[3](P62-63)
三、社会分配正义的制度保证
社会分配正义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它主要同社会经济制度相关,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政治正义的基础是生产分配,马克思明确提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就是颠倒了生产和分配的真实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分配作为一种需要、一种权利,直接来源于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于人在生产中的地位。因而分配是一种现实的经济权利与经济关系,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权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党委和政府“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就从国家制度层面上保障了社会分配正义,社会的分配正义成为了我们生活的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具体是:
第一,社会分配正义体现为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它是以我们现实生活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背景为前提。如果没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这些背景制度,所谓的社会分配正义也无法实现。
第二,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而正义的宪法被用来实行法治,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须服从宪法。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其免于日常政治的侵犯,这就要求首先完善公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据宪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和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了选择政府、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正义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共掌权力以及这些部门之间恰当的关系,进而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第三,保证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根本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经济的背景制度是市场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供求关系来决定,而它们的价格决定了资源的配置。从生产到消费的经济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市场的存在使这种复杂过程简单化了。市场鼓励竞争,生产者和服务者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以更先进的方式从事生产,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简言之,市场能够提供效率。市场体系的重要优势是效率,它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几乎所有的现代社会制度都使用市场来配置资本、资源和劳动力,因为任何其他方法从经济上讲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产和消费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社会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务也就越多,从而人们的消费也越多。一个社会能够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务,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在理想的条件下,市场制度通过竞争完全能够保证社会生产的效率,但是市场制度也有缺点,它会导致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有时甚至是极端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财富的持续积累,这种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会导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财产的继承变成制度性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体系虽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场体系的不公平应该由社会通过正义的制度加以纠正。 在政治的和市场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义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这种社会经济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一个公民在就学、就业和升职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例如提供教育补贴,提供培训费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政府机关、公司和私人团体等。另一个方面是,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应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提供某种程度的“社会最低保障”,这些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为每个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以及收入补助等。
把上面的论证总结一下就是:市场体系提供效率,社会制度保证正义。现在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社会经济制度来保证分配正义,那么衡量这种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如何能够判断这种社会经济制度本身也是正义的?这些问题涉及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利益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资源、机会和利益是以非常复杂和多样的方式被分配的,有些需要通过国家来进行,有些则不需要。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分配,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平等、需要和应得。
平等、需要和应得是分配正义的原则,但是它们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分配正义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功能。具体说,三者的不同在于:平等是最高层面的原则,它作为基本政治价值规范整个社会分配制度的性质;需要是中间层面的原则,它规范一个社会的基本福利体系和最低保障;应得是最低层面的原则,它规范社会的工资制度,决定人们在竞争性市场中所能够得到的收入。应该指出,平等、需要和应得三者在分配正义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
现实社会是不存在什么无条件的正义的,一切的正义都必须存在于条件中。社会的分配正义无论是哪一个层次,都存在着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自然需要去对社会分配正义中的不公正、非公平的现象作矫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的任何一种努力,即使是为了取得利益,只要合法,无可厚非,或者是为了任何其他的目的,其唯一的合理的动机,就是增加现在的或将来的谋求幸福的手段,或者是除掉或减少现在或将来造成苦恼的原因,也就是我们生产利益是为了增加幸福,是想当下或明天活得更好。而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其正义的要求是“多数人的幸福优先于少数人的幸福;否则,我们所抱的目的,尽可能生产最大量的幸福,就要遭到牺牲”[3](P44)。也就是说,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包括我们制定的分配利益的计划都应该是把多数人的幸福放在优先的地位上,多数人优先于少数人的幸福,是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分配正义矫正的目的所在。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的贫富悬殊以及腐败问题的出现,社会正义问题成为学术思想界的关注点,这其中讨论的一个重点便是分配正义。学者们对一些普遍性的正义原则,例如:“结果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和“资源的公平”“满足需要的公平”“凭能力致富的公平”等等,表现出很强的理论兴趣,自然也产生了不同的学术争论。[4]应该说这一讨论大大丰富了人们对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而这在对正义问题相对比较陌生的中国是有积极意义的。
总之,共同体中的正义的平等只能是相对的平等。我们在思考社会分配正义的时候,必须诠释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层次性、分配正义的条件性,以及规范性的分配正义和反规范的正义,进而矫正分配正义中的非公平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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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校对: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