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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当呈现“金字塔”式结构,然而我国现有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恰恰相反。一方面,司法系统因巨大的案件量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行政调解、裁决和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模式分流渠道不畅。由于缺乏系统性地考量,加之各主体在意愿、能力上的差异,造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呈现诸多实践困境。因此,应当从法治化、规范化和实质化的角度探析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