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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庸医杀伤人"律到"业务过失"罪,这是清末修律后医师刑事法律制度出现的重要变化。但这一立法却在司法层面遭受冷遇,并未能发挥出刑罚的功效,造成了医师刑事法律制度上立法与司法的失衡。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归结于两大原因:一是"业务过失"概念的不明晰、不成熟;二是鉴定程序的无序与混乱。这说明卫生立法的完善与否,与法律理论的成熟以及相配套的法律程序的有效保障是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