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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首要特质是行政权力受到严格监督和控制,而司法审查是实现这种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措施。法治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司法机关创设行政判例,为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提供成文法以外的依据,为政府进一步增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拓展空间,从而取得单靠成文法无法达致的效果。中国的行政法制亦应改变独尊成文法的传统做法,把行政判例纳入行政法制之中,并使之成为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