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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曰,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将声音商标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但是,我国新《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的规定不够具体,仅增加了“声音”这一可注册的商标形式,没有明确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标准,通用性声音或者通用性声音标志是否可以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后作为商标注册以及声音商标的书面表达方式等问题。为了解决声音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尽快完善声音商标法律保护体系,设定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明确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证明方式,统一通用性声音的注册标准,并通过对比国外三种先进的立法体例合理地选择混合表达方式作为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书面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