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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新类型,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的高度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是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电子证据对还原案件的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而基于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电子证据在其产生原理和传播形式上彻底颠覆了以原件为h基础核心的最佳证据规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重新构建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特别是基于网络环境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