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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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高校中,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隐私权会因为高校行使行政职权而受到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状如何?如何对大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本文从大学生隐私权和高校行政管理权的冲突出发,探讨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认定问题,并提出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隐私权 管理权 知情权
  
  1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基础
  隐私权一词由来已久。最初提出隐私权的是美国的沃伦和布兰代斯。但国内外对隐私权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就其文字层面上讲包含“隐”和“私”,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享有不受非法侵扰和公开的权利,它是一项私权利。
  通说认为隐私权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隐私保密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就大学生而言,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①隐私保密权。大学生对其经历、病史、学习成绩、奖惩处分情况、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等个人信息有保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窃取、刺探、传播其个人信息。大学生对其私生活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②隐私利用权。大学生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物质活动或者精神活动。这种利用可以是自我利用,也可以授权他人利用。③隐私支配权。大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其隐私权。④隐私维护权。大学生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进行自助以及寻求司法保护。
  2 大学生隐私权的特点、现状及成因分析
  2.1 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相比较,又有显著特点
  2.1.1 权利主体的特殊化。他们的认知水平和社会经验都欠缺,当隐私权被侵犯时他们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当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尚不能察觉,而是认为校方在行使管理职权。
  2.1.2 侵权主体的单一性。侵害大学生隐私权主体一般是校方。在实践中学校进行管理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例如公开贫困生的姓名、班级,公开学生的学习成绩,非法公开学生的个人经历等。
  2.1.3 大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的知情权和管理权冲突。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与学校的行政管理权息息相关。高校行使管理权可能会和大学生的隐私权相冲突。因此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要受到制约。
  2.2 目前而言高校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情形
  2.2.1 非法侵入学生宿舍、随意检查学生宿舍卫生
  高校在日常管理中学生宿舍属于管理权的一项内容。高校经常将学生宿舍作为文明校园的主要阵地,要求大学生保持宿舍卫生并定期检查或者突击检查,对其进行量化评比。
  我国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宿舍属于私人场所,他们拥有自主权。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而且笔者认为大学生有能力保持宿舍卫生,高校从管理者的角度可以为他们提供建议和帮助。
  2.2.2 非法公开贫困生信息
  很多高校会按照他们设定的程序公开贫困生的姓名、班级、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贫困生有权要求校方为其信息保密。
  2.2.3 非法公开学生的个人经历、病史。在《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明文规定前很多高校有过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事件。校方仅据本校的学生管理条例就开除同居的大学生显然违反我国法律。大学生已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高校学生同居。大学生同居属于道德范畴,高校在此没有处分权。
  2.2.4 随意公开学生的成绩和排名,公开补考学生的信息。
  2.3 对于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状,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2.3.1 立法保护的缺失。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何谓隐私权、如何界定侵犯隐私权等这类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依。高校按照行政授权行使管理职责,学生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但对于学校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学生进行行政诉讼得不到司法救济。
  2.3.2 高校管理理念的错误定位。长期以来高校一直作为管理者居高临下,学生是被管理者。校方各机构在日常运转时常常忽视学生合法权益,单方面进行奖惩决定,无视学生的尊严,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2.3.3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滞后。大学生涉世不深,对其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察觉、制止,不能进行有效救济。
  3 隐私权与管理权、知情权
  隐私权究其本质,应该是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一种平衡。不同权利主体因活动涉及的领域范围不同其权益会有出入。大学生活动空间相对狭窄,主要局限在学校。他们的隐私权与学校的管理权会发生冲突。如何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如何保障他人的知情权呢?
  隐私权是对人性尊严、自由意志价值的尊重。当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看也符合保护隐私权的初衷。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在面临价值选择时,高校可以依照程序对学生的隐私权进行干涉和披露。
  4 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想
  4.1 建议制定《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大学生无疑是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作为被管理者,另一方面学校没有专门机构对侵犯大学生权益的行为进行救济。大学生面临侵权行为除了选择诉讼途径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而诉诸法律对大学生而言势单力薄,同时作为被管理者,大学生很难和学校对抗。同时,学校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规章制定者可以任意规定他们的权利和学生的义务。笔者认为保护大学生隐私权最佳途径就是制定《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明确大学生的权利,增加对侵犯隐私权的救济制度。
  4.2 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增加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各大高校规章制度中对学生的义务规定比较全面,而对学生权利的保护相对欠缺。至于大学生隐私权,就更不见踪影了。对此笔者建议各高校可以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增加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4.3 转换管理理念,服务学生。高校虽然有行政授权可以进行奖惩等管理,但从授权初衷看,高校的理念应该是培养学生、服务学生。高校更应该作为大学生的服务者,为大学生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才是高校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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