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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7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认为包头九原工业园区等10户园区(企业)基本达到了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