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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全行业管制,采取的是一种“方式单一”且“混业管理”的管制模式。即无论是公共卫生还是医疗服务,统统采用一种管制模式和一套管制制度。然而,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可以明确地区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产品性质构建不同的供给模式和管制模式。形成“分类-分管”管制模式。即对于公共卫生领域采取公共供给和政府严格管制模式;对于妇幼保健、特殊疾病的预防与治疗等准公共服务采用政府主导管制模式;而对于医疗服务领域则采用私人供给和“有管制的竞争”模式。这有利于提高卫生管制的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