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虽然专利挟持问题在我国尚不突出,但巨大的市场已为专利挟持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美国,专利挟持已成为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美国法院在e Bay案中首次确立以衡平法的"四要素检验标准"来决定是否颁发禁令,以此处理专利挟持问题。但"四要素检验标准"在实践应用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通过对e Bay案后国外法院相关案件判决进行对比分析,提炼出了拒发禁令的通用经验规则,以期对我国专利挟持的规制模式研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