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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编辑同志,我于1964年3月至1966年2月在县水电局做临时工,1966年3月至1966年8月在家乡担任大队干部,1966年9月至1971年10月在本地学校担任民办教师,1971年10月至1975年8月在广西6927工程担任施工员,1975年9月又重新任民办教师至转为公办教师。请问:我能否将最早做临时工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读者:仲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