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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不久,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运而生。《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共同的意愿,成为规范和推动世界范围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指南。然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财物"比《公约》规定的贿赂"不正当好处"范围要窄得多,这种规定对我国严密刑事法网、顺利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践行条约义务,都将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