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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司法制度及仲裁制度的完善,使得人们在纠纷发生时有了可选择的余地。相对于司法程序的繁琐性,选择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现行仲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反差,尤其表现在仲裁司法审查中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协调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