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途径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hong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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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对检察机关重大议案和事项具有决策权利,检委会规范与否决定着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案质量的高低,检委会规范化对推进检委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将从局限性分析、规范办事机构、规范议事程序、规范督办程序等几个角度,对检委会规范化建设途径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检委会;规范化;议事程序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一项检察制度。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其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微观调整、研究决策和内部监督作用,规范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的工作制度,完善检委会运行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决策质量、规范化程度,发挥检委会的职能和作用,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一、检察委员会工作中的局限性分析
  (一)检委员会机构设置有待明确
  当前,检委会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统一性规定,存在多种形式。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审核把关、决策参谋、监督催办的作用,对检察机关坚持科学、民主高效、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这一重要机构,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院并没有将这一机构设置落到实处。有的检察机关根本并未设置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检察机关虽然设立了相关办事机构,但是由于机构改革等相关要求的限制,其办事机构的职能也并不单一,大都由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担负其职,其成员也往往多是兼职工作,需要大量时间用于组织调研、统计报表等其他事务性工作,从而导致办事机构作出的具体事宜缺乏相关的事前调研,法规研讨,从而导致降低其审议事项的质量和效率。
  (二)检委会工作职能定位不明确
  尽管,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基层检察委员会在基层院具有最高决策权,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但在基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上存在由院党组、院务会等对多数重大事项掌握实质决定权,这导致各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均不同程度的侧重于对于强化对案件的研究,弱化了宏观指导性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研究疑难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少;讨论个别案例多,类案总结归纳少。由于议事仓促,往往流于形式,难做精做细,对基于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是涉猎甚少。
  (三)检委会组成成员不尽合理
  检察委员会基于其地位重要性,决定其组成成员应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深刻的政治素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将检委会成员资格演变成了一种行政待遇,将是否具有行政职务、行政级别作为检委会委员的主要标准。检委会成员任免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专业化现象,同时,对于所选拔出的检委会委员缺乏相关的考察、考评制度或流于形式,这一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中普遍存在,从而导致了检委会成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影响其决策权威性。
  二、明确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
  首先,检察委员会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决策机关,强化其对重大案件和业务的决策功能。赋予检察委员会审阅全部案卷的权利,自侦部分侦查中案件除外,并将对案件的审查准确率纳入检委会岗位量化考评。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对“三不一撤”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树立其权威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将检委会对于检察业务的职能由“指导”修改为“领导”,这一举措,深化了检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推进检察机关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检委会议事规则,确保检委会议事民主高效。在充分认识检委会决策地位和法律职能的基础上,实现“四个转变”:从“处理案件”转变为“处理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并重”,从“分析个案”转变为“个案分析与类案研究并重”,从“研讨刑事案件”转变为“研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重”,从“重议案”转变为“议事议案并重”。“四个转变”为发挥检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打造业务沟通平台,加强检委会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定期举行案例研讨会,既提高了承办人对于案件的把控能力,也有利于检委会对于类似案件的分析研究,对类案进行总结,以便于指导之后的业务工作。
  三、规范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规范会前审查程序,提高议事效率
  规范检委会会前审查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查主题、内容、时限、程序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使其有章可循。
  首先,严格把控议题范围。根据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中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进行掌握,对于不属于议事范围的议题,应不予批准,并将情况反馈给提交部门,严格将检委会“入口”把控好。
  其次,严格规范议题提交程序。凡是提交检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经过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层审批,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检委会审议申请表》,一案一表,最后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报检察长呈批。
  最后,严格议题形式审查,以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为基准,确保材料格式严格按照《议题标准》进行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返还承办人修改。通过对会前的程序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提供倾向性意见,供委员参考。严格把控议题入口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检委会议事规范性,有利于检委会的长期规范运作,有利于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文书制作,提高议事质量
  首先,突出案件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以承办人所提交的议题报告作为基础,由于检委会成员对与案件并非亲自承办,因此议题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议事质量。在工作实践中,承办人往往将案件审查报告“改头换面”之后,便形成了议题报告,此做法会导致议题报告缺乏针对性,重点不明确,篇幅冗长,影响议事效果和进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对议题报告进行系统规范,报告内容紧贴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部分,重点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阐明、论述,进而发表承办人意见,无需面面俱到,但求精炼准确。同时,为了检委会委员能够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可以将案件审查报告附议题报告之上。   其次,规范检委会会议纪要,突出其说理性。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对会议讨论情况的反映。检委会会议纪要应秉承一会一纪,全面细致的原则。当前,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会议纪要过于“精炼”,只写“讨论事项的结论,而对于结论获得依据涉及较少,甚至不进行说明”,这些做法不利于业务部分进行全面执行意见,也不利于检委会长期健康发展。检委会会议纪要应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争议问题所涉及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均应明确记录,已备后续执行。
  第三,规范汇报流程,提高汇报效率。当前,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往往是委员看材料,办案人说案子的形式,因此承办人的汇报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讨论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承办人往往直接将之前提交检委会的议题报告再重新宣读一遍,由于检委会委员在会前已经审阅过议题报告,因而,此举往往导致会议进行拖沓冗长,且效率低下。因此,要求承办人应注重制作汇报提纲,将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或证据中所存在争议问题进行细化、分析。在汇报时,做到分歧汇报到位、争议汇报到位、说理汇报到位、意见汇报到位,进而接受检委会委员的提问并答辩。检委员会议中,规范承办人汇报案件,既有利于使案件重点问题明确,分歧点争议点突出,又使检委会会议议案高效,总体上对于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规范检察委员会督办执行程序
  首先,规范会议决定的抄告和反馈制度。抄告制度即在检委会作出决定后,由检委会向提请部门出具《检察委员会抄告单》,按照一案一单的方式,将检委会决定抄告承办部门存卷。承办部门必须执行检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并应该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填报《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回执》和执行决定的法律文书一起送至检委办备案。反馈制度即承办部门应该在所决定事项执行之后,将执行情况,执行结果,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反馈表的形式及时提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对于提起公诉、抗诉等案件,应根据其办案期限,在重要的节点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的反馈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内,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干警,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告知抄送、执行反馈制度使检委会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办理情况,并能够有效地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科学性进行验证。
  其次,加大检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力度。当前,部分检察机关对于检委会决定的内容久拖不决,流于形式。这一问题既显示出了承办人执行力度弱,对检委会决定缺乏重视;同时也能够反映出检察委员会本身在跟踪力度上的薄弱。由于承办部门在接受到检委会决定之后,需要对案件某些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因此存在一定的延迟性,检委会不能仅仅通过承办部门的反馈表对案件进行把握,应积极及时地向案件的承办部门进行了解,以求对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掌握。加大案件追踪制度,既能提高检委会决议的执行效率,也能加强检委会本身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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