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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不仅造成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结构的不合理,而且也无法实现保护人权的机能。从运作现状来看,我国原本违法犯罪制裁体系——"三级制裁"所依据的基础理论和法律规定之间有所冲突和重叠。因此,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将劳动教养时代所规范的对象纳入刑法体系中,建立与发展轻罪制度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