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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容为视角,我国合同法定形式规则呈现出以下特征:在适用范围上,覆盖面过广,变相形式强制现象严重;在法定形式种类上,书面形式占据主导地位;在履行治愈规则上,采用一般治愈模式;在后果排除规则上,鲜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与此相对应,应采取三项完善措施:一是缩小要式合同之范围;二是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三是提高适格履行治愈行为的标准。我国法定形式规则的完善应当在形式自由和实质正义间寻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