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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说认为留置权制度按照权利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债权性留置权与物权性留置权。一般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性留置权制度的保护功能要弱于物权性留置权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学界通说对留置权所作的“二分法”并不周延。本文认为作为通说认为仅具有债权性留置权的法国法中,实际也存在物权性留置权。并且通过比较分析进一步得出并非我们所谓之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就一定强于债权性留置权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