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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混合上海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5月1日后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