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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国函[1998]1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撤销赣州地区和县级赣州市,设立地级赣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章贡区。二、赣州市设立章贡区,以原县级赣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