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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规定的死刑执行时间是未时,不是"黄昏时分",其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都证实了这一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古代的刑罚理论决定的,只有在白昼公开行刑,才能达到"与众弃之"的刑罚目的。宋元时期基本沿袭了唐代的规定。明朝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以后,死刑执行时间定在午时后,"近代戏文"中常说的"午时三刻"行刑,有现实根据,并非艺人一时兴之所至的凭空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