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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起草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提出,办法明确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问题·
我国土地利用长期面临一个悖论:一方面是“极稀缺”,另一方面是“大浪费”。国土资源部材料表明,目前我国城镇发展战略与城镇资源环境容量不相协调。在很多地区,脱离实际的大规划不仅加速了土地占用,而且造成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统计显示,全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高达133平方米,大大超过发达国家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
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重点是规范增量用地管理,缺乏对存量用地的规范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散见在规范性文件中。各地对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设的呼声很高,国土资源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把制定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对策·
国土部指出,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规定》强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再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提出,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国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本刊编辑部摘编)
·问题·
我国土地利用长期面临一个悖论:一方面是“极稀缺”,另一方面是“大浪费”。国土资源部材料表明,目前我国城镇发展战略与城镇资源环境容量不相协调。在很多地区,脱离实际的大规划不仅加速了土地占用,而且造成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统计显示,全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高达133平方米,大大超过发达国家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
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重点是规范增量用地管理,缺乏对存量用地的规范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散见在规范性文件中。各地对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设的呼声很高,国土资源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把制定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对策·
国土部指出,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建设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规定》强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再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提出,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国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本刊编辑部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