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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依职权形成的呈报材料与文书或就诉讼一方当事人控辩材料或供词予以报道,导致相对人名誉受损,媒体是否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在两种情况下体现出向名誉权的保护倾斜:依据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形成的内部运行材料进行报道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媒体不适用“公开文书”的法定抗辩理由;媒体依据被告人、被害人一方的供述或法律专家的认定意见所作的报道损害一方当事人名誉,不能证明其真实的,媒体负核实过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