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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其沿用的单向诉讼结构使得行政主体不能因相对人的不履行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行政协议的履行,行政协议强制执行制度应纳入立法考量。构建行政协议强制执行制度,需明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并充分考量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建立作出行政命令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程序。